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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有新要求

中国矿业报 0评论 2021-12-01

  ◎  本报记者 吴启华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就统一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名称有关要求加以明确,以加快推进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

  据了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存在事项名称不统一的问题。

  通知称,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分为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和采矿权抵押备案。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包括新设探矿权登记、探矿权延续登记、探矿权变更登记、探矿权保留登记和探矿权注销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包括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新设采矿权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变更登记和采矿权注销登记。其中,探矿权变更登记细分为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缩小勘查范围(含分立)、勘查主矿种、探矿权人名称和转让变更登记,采矿权变更登记细分为扩大矿区范围、缩小矿区范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采矿权人名称和转让变更登记。采矿权抵押备案包括抵押备案、抵押备案解除。

  通知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此要求统一本地区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名称,并同步调整实施清单、服务指南。同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细化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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