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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 ,为矿产资源安全注入“源头活水”

中国矿业报 评论 2025-04-11

  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 ,为矿产资源安全注入“源头活水”

  ——新矿法第七条要点解析与意义

  ◎  刘江涛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战略性矿产资源需求持续攀升。在此背景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新矿法”)第七条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健全地质调查制度,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等提供基础地质资料”,将地质调查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为解决矿产资源勘查瓶颈、实现找矿突破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必要性:筑牢矿产资源安全的地质根基

  基础性地质调查是矿产资源勘查的基石,形成的地质图、地球物理场、地球化学异常及遥感影像特征等数据资料可为成矿靶区圈定、成矿规律分析及勘查区找矿预测提供科学支撑,只有超前部署、长期积累、有序更新、不断深化,才能持续为资源勘查提供必须的数据基础。近年来,伴随经济高速增长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地质调查工作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经费短缺、技术迭代缓慢等,成为制约矿产资源勘查的主要障碍。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地质调查事业发展,就能源与矿产资源安全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地质调查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因此,立足国内外新形势、新要求,新矿法在第一章“总则”中第七条提出了“建立健全地质调查制度,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总体要求,旨在通过制度完善保障地质调查工作的持续性和规范性,进一步明确其主体职责、条件保障、工作权利及质量要求等,系统性解决行业发展难题,筑牢矿产资源安全的地质根基。

  要点解析:从“分散管理”到“系统保障”

  新矿法第七条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将基础性地质调查从部门职责升级为国家义务,实现了法律定位的跃升。这标志着我国基础性地质工作从分散的“项目管理”向系统的“制度保障”转变,为长期性地质调查提供了稳定的政策环境。其内涵要点如下:

  一是确保基础性地质调查发挥矿产资源开发的“战略导航”作用。通过地质填图和物、化、遥调查等技术手段,基础性地质调查可全面查明工作区内地层、岩石、构造与矿产的基本地质特征,为分析控矿因素、揭示成矿规律、评价资源潜力等提供科学依据,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的必要基础。相关部门需夯实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根基,助力实现重大找矿突破。

  二是提出为矿产资源开发全流程护航的新要求。矿产资源开发涵盖勘查、开采和保护等环节。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深入,矿区的水资源、地质灾害、生态地质、地表基质等要素被纳入矿产开发全周期,要求推动全流程“绿色化”。基础性地质调查包括区域地质调查和地质国情调查。其中,区域地质调查可为矿产勘查提供找矿线索和圈定有利区;地质国情调查包括矿产地质调查和水文地质调查等,重点服务于开采和保护环节,通过预测生态可行性和环境影响,为矿产资源的保护性开发提供科学支撑。

  三是全面提升基础地质数据覆盖与数字化赋能程度。通过区域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等多维度调查,可大幅填补基础地质数据空白,着力解决能源、矿产、环境等领域的核心地质问题。同时,统筹实施海洋区域地质调查,提升深海资源探测与开发能力。此外,推动构建全国统一的地质信息平台,实现地质图件、地球物理数据等跨部门共享,减少重复勘探,加强数据协同应用,为矿产资源全周期管理打造数字化“底座”,充分发挥地质数据中枢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全周期中的作用。

  长远意义:为“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筑基

  当前,我国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程度整体偏低,地质、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属性信息不够丰富。作为先行的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未能紧跟找矿需求的步伐,找矿勘查基础信息资料相当一部分在“吃老本”,制约着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不利于原材料产业链和供应链安全。基础性地质调查通过持续深化成矿地质背景、演化过程、控制因素等的认识,为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与保护过程中的系列问题提供数据支撑。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对于破解“浅部资源枯竭”难题、扩大战略性矿产储备、增产提速原材料供应、服务新兴产业发展意义重大。

  新矿法第七条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地质调查工作进入“制度护航、信息驱动、共享共赢”的新阶段。随着基础性地质调查的深入推进,从“地质先行”到“资源强国”的转型路径愈发清晰,一幅“大地质”支撑“大资源”“大生态”的宏伟蓝图正徐徐展开,为实现找矿突破、建设资源强国注入持久动力。

  (作者系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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