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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加强煤矿智能化常态化运行管理

中国矿业报 评论 2025-04-18

  ◎  本报记者 刘晓慧

  近日,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联合印发《煤矿智能化常态化运行管理规定 (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旨在巩固煤矿智能化建设成果,推动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规定》强调,煤矿企业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智能化系统常态化应用,不断推进智能化由“建好”向“用好”转变。企业应建立推动智能化常态化运行的相关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推动责任落实。要组建专职常态化运行管理科室,明确分管领导和科室职责,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满足常态化管理需 求。

  同时《规定》要求,煤矿企业与软硬件产商签订智能化建设合同时,应明确售后维护内容和期限,并要求产商对煤矿企业的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基础操作培训。企业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强化网络基础设施升级维护,持续提升应对网络风险能力。煤矿主体企业应明确智能化常态化运行管理部门,把智能化常态化运维支出作为煤矿企业的基本预算,并予以足额资金保障。

  在评价程序方面,《规定》明确 ,煤矿智能化常态化运行评价工作由山西省能源局牵头,山西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配合。评价工作应在煤矿自评的基础上进行,省市能源、应急、矿监等部门按比例进行抽查,市级抽查比例不低于30%,省级抽查比例不低于10%。《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必备指标必须满足要求,未达要求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煤矿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对常态化运行较差的系统,要持续完善和迭代升级补齐短板;对成熟好用的系统,要继续挖掘使用效果及场景。

  同时,《规定》附有《井工煤矿智能化常态化运行评价方法》,从综合评价、矿井加分和系统权重、评价指标三大方面,对煤矿智能化建设成效进行综合检验,这为山西省已建成的智能化井工煤矿提供了全面、细致的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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