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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印发

中国矿业报 0评论 2024-03-29

  ◎  本报记者 马晓敏

  自然资源部近日印发《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处理活动等内容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

  通知称,自然资源领域数据是指在开展自然资源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主要包括基础地理信息、遥感影像等地理信息数据,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湿地、海域海岛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数据,用途管制、资产管理、耕地保护、生态修复、开发利用、不动产登记等自然资源管理数据。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通知强调,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推进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相关标准制修订及推广应用。鼓励自然资源领域数据依法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支持数据创新应用。积极构建数据开发利用和安全产业协调共进的发展模式,不断提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组织和个人权益。支持开展经常性的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培养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专业人才,促进人才交流。

  通知提到,根据行业特点和业务应用,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分类类别包括但不限于地理信息、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管理等,具体参照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规范。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其中,核心数据主要包括关系国家安全重点领域的数据,关系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数据,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确定的其他数据。自然资源部所属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将本单位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目录向自然资源部报备,报备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在发生变化的三个月内履行变更手续。重大变化是指数据内容发生变化导致原有级别不再适用的,或某类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规模变化30%以上的。

  通知要求,数据处理者应当对数据处理活动安全负主体责任,对各类数据实行分级防护,不同级别数据同时被处理且难以分别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按照其中级别最高的要求实施保护,确保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同时,数据处理者应当开展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数据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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